為防止在選舉過程中,有人威迫、利誘別人參選或不參選而左右選舉,當局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制訂條文不容任何人作出上述行為;除了針對提供利益或作出威迫的人外,連接受利誘而決定參選或不參選的人也受規管,最高刑罰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入獄七年。 選舉事務處發言人表示,不會評論個別事件,並強調目前沒接獲任何涉及上述條例的投訴個案,又指一般而言,接獲投訴後,選管會成員會審視個案再決定如何處理,甚至轉介廉政公署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