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能以扣薪作為員工紀律處分的手法,但公務員並不受《僱傭條例》規管。現行公務員罰則中,一直有扣薪的懲處,但只限於較低級別的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罰款額相等於一日或兩日的薪金,而有關罰則已很久沒有採用。另外,在八七年前曾有迫令退休兼扣減退休金的處分,可扣減違規者四分一的退休金,但當年修例後,只限於三類指控才可扣減退休金,即違規事件涉及貪污、叛逆及有損害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