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妓院案 辯方大律師稱<br>涉案警直認投資開旅館

合營妓院案 辯方大律師稱
涉案警直認投資開旅館

【本報訊】警察涉合資經營妓院案昨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特赦證人指,有份投資涉案妓院的高級督察、警署警長及警員被告,一直認為是投資出租房間予內地自由行旅客的旅館生意,當他們發現單位裝修「古靈精怪」,即要求退股。證人否認辯方說法,更指稱其中兩名被告因擔心警方掃黃,而要求證人將賣淫生意改為正當的旅館生意。
代表第三被告曹銘深及第五被告詹輝強的大律師,昨盤問特赦證人黃國樑時指,兩名被告及第四被告簡國祥,當初是投資黃的旅館生意,直至曹因事要求退股,並往尖沙嘴香檳大廈涉案單位追討時,發現單位裝修有點「古靈精怪」,遂與另外兩名被告商討後,要求退股。黃否認此說。

退回資金 否認分紅
雖然黃曾將四月至七月,經營妓院所賺的逾十二萬元利潤,按三名被告的股份比例瓜分利潤,但辯方大律師指,他們並非瓜分利潤,而是黃退回資金給三人。
黃否認辯方所指,表示涉案期間,警方曾進行「顎骨行動」的掃黃行動,簡及強其後曾要求被告將涉案單位,轉作正當的旅館生意。
五名被告為警署警長林康國、海關前關員梁志賢、高級督察曹銘深、警署警長簡國祥及警員詹輝強。
案件編號:DCCC19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