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李太與外傭Mary在續約時,要求Mary自己負擔簽證費。此外,李太更表示要從Mary每月的工資中扣除400元,以支付由2003年10月1日開始徵收的僱員再培訓徵款。
問:外傭Mary是否需負擔簽證所需的費用?
答:不需要。僱主須負擔Mary繼續留港工作所需的簽證費用。
問:李太可否從Mary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再培訓徵款?
答:僱員再培訓徵款須由僱主繳付,李太不能從Mary的工資中扣除全數或部份徵款。扣除Mary工資以繳付徵款的做法是違反《僱傭條例》,李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條文。對有關法例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想知道更多關於《僱傭條例》的條文,可參考「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小冊子。小冊子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免費派發,亦可於勞工處網頁:
此外,為了鼓勵及嘉許機構推行良好人事管理,勞工處現正舉辦第四屆「良好人事管理獎」,歡迎各機構踴躍參加。詳情請瀏覽本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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