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要留名 - 李登

死要留名 - 李登

生不帶來,死不帶走,人一蹬腿,連個屁都帶不走。留下的是輕於鴻毛的名,管它是美是臭,也許能留千秋,也許僅一夕長久。
好名的,都愛用自己的名字辦學校,建醫院。社會遭逢甚麼三災八難,便解善囊扶危濟急,買個生前身後名。說白了,是不甘死得寂寞。豹子既死而留皮,人又哪能不留下點甚麼,就赤體而來,赤體而走?
大約十年前,英國有人死後,把大筆錢慨贈某劇院,條件是要在《哈姆雷特》一劇裏,用他的頭顱作道具。不必說,這樣子他的名字和那齣名劇,肯定都讓人永遠忘不了。
這個遺願當然古怪,有的人的遺願更古怪。百多年前,有澳洲人光遺下一先令給老婆,叫她用作電車費,去找個地方淹死自己。一九六○年,森姆柏勒那男人遺下三十三萬美元給老婆,條件是她每天抽五支雪茄(原來在生前她不准他抽煙)。有個英國人卻竟將二萬六千鎊遺產贈給耶穌。
最逗的還是,某女子害怕會化身成吸血殭屍,囑人在她死後用尖頭鐵樁刺透她的心臟。不過芸芸眾生的遺願,到底都難離一個「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