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廉署運作的人士指出,今次是廉署首次引用《證人保護條例》,要求傳媒機構協助調查。此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任何人如果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均不得披露關於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或曾是參與者,或曾被考慮納入計劃人士的身份或所在地點的資料,或危害此人安全的資料。
該條文又規定,曾參與保護證人計劃的人士,除非獲當局批准授權或有合理辯解,否則不得披露此身份,任何人士亦不能向外披露與當局簽署與計劃有關的諒解備忘錄的事實,或備忘錄的詳細內容;或關於保護證人計劃如何運作的資料。任何人一旦違反該法例,經法庭判處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年。
「保護證人計劃」旨在為因擔任證人以致人身安全或福祉受到威脅的證人,提供保護及其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