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及通則條例》<br>持手令可搜新聞資料

《釋義及通則條例》
持手令可搜新聞資料

廉署昨引用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只要獲紀律部隊首長級人員批准,執法人員可向原訟法庭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申請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以授權有關執法人員進入有關處所搜尋被知為或被懷疑是有關新聞材料。
若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干犯可逮捕的罪行,而申請書內的處所有構成或包括被知為、或被懷疑是有關新聞材料,可能就有關可逮捕的罪行的調查有重大價值;又或在就該可逮捕的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為有關證據;又或有關人員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已失敗;又或因相當可能會不成功或相當可能會嚴重損害調查而未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以及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顧及有關手令可能會對調查帶來利益等情況下,法院便會批出有關手令。
屆時,管有有關新聞材料的人需在手令的日期起計的七天內,將有關新聞材料交予申請手令的人員;或讓申請人員取用有關新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