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警署警長自任「雞頭」賺佣<br>警涉開妓院兩月賺12萬

證人:警署警長自任「雞頭」賺佣
警涉開妓院兩月賺12萬

【本報訊】四警與前關員涉合資開妓院案,負責營運涉案妓院的特赦證人,昨在廉署人員嚴密保護下出庭作供,證人當庭披露曾向三名身為警務人員的被告,表示擔心警方會冚竇,並獲高級督察被告回應,會通知有關行動消息,證人更指經營妓院兩個月,賺得逾十二萬元利潤。
曾經營燈飾生意的控方第一證人黃國樑,○二年經朋友認識第四被告警署警長簡國祥(別名:阿簡),證人供稱,他先向「阿簡」提議辦一樓一鳳妓院,其後陸續認識其他被告,第五被告警員詹輝強(別名:阿強)、第三被告高級督察曹銘深(別名:阿草)、首被告警署警長林國康(別名:阿國),最後認識次被告前海關關員梁志賢(別名:Ben)。

稱可提供警方消息
證人表示,跟「阿簡」、「阿草」及「阿強」言談間,意識到他們是警務人員,但並不知所處職級及崗位。案發期間,證人曾跟三人談及警方進行代號「火百合」的掃黃行動,表示擔心警方會留意他們的色情場所。
「阿草」一度回應稱,警方可能將有一次類似行動,但沒有提及確實日期,「阿強」亦指若有甚麼行動消息,便會通知黃國樑。不過,證人指「阿強」最後沒有透露任何消息。
涉案妓院原選址金巴利道永利大廈,經營約兩個月後,於○三年六月轉到附近香檳大廈營業,證人指遷址後須投放三十萬資金,「阿草」及「阿強」各人夾二萬五千元,餘下二十五萬元則由他及「阿簡」合資。

第三被告未獲分紅
證人續稱,六月至七月僅兩個月,妓院已賺得十二萬八千元利潤,他於是跟三名股東分紅,佔最小股份的「阿草」及「阿強」分得一萬多元,但因「阿草」曾向證人借貸,故未獲分紅,證人形容當「阿草」收下只寫有應分紅數目的信封時,即場撕掉信封,並稱「下次有得分啩!」,「阿簡」則分得五萬多元。
涉案期間,「阿強」、「阿草」及「阿國」曾各自找「雞頭」,以便物色妓女賣淫,其後「阿國」有經濟困難,遂自薦做「雞頭」,取名「山雞」用作記帳,以賺取介紹妓女的佣金。
五名被告否認串謀依靠賣淫收入為生、煽惑犯串謀罪、串謀破壞司法公正等共五罪,首被告另承認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名。證人黃國樑昨日作供完畢,由廉署人員保護下,遁法庭內的犯人通道離去。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
案件編號:DCCC19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