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到美容化妝店買了一瓶沒有列明使用日期的晚霜,早前開啟後,使用不足一個月,臉上出現紅腫脫皮,有如「出風癱」。根據現行消費品安全條例,沒有規定美容產品需列明生產及使用期限,消費者如使用後不適,亦難以追究,有立法會議員直斥法例監管不足,對消費者沒有保障。
「我買咗返嚟半年,但間舖存放咗幾耐、佢幾時生產等資料;客人根本冇法知;咁對消費者似乎保障唔大!」聲言塗用某品牌晚霜後、臉部出現紅腫脫皮的李太,對美容產品的有效期限並沒法例監管,感到不公平。
去年十月下旬往本港一連鎖美容化妝品店,購買了一瓶價值280元的洗面奶及值624元的晚霜,兩盒美容品為不同品牌。李太憶述,一個月後她開啟洗面奶欲使用時,發現該產品傳出陣陣臭味、且顏色由原來的白色變為黃色;她隨即拿到該店退換,而店方視察過該洗面奶後,亦即時收回並退款予她。
李太表示,由於她原本使用的晚霜一直未用完,故把當時所購買的晚霜妥善存放,待本年六月才開封使用;惟開啟僅大半月,一晚她臨睡前塗抹到臉上,但翌日竟發現滿面紅腫且脫皮,有如「出風癱」。
「我當時好驚,間舖嘅主管叫我立即攞畀佢睇;佢睇過後即話請示上司不如換盒全新嘅畀我,又話睇吓點退錢畀我。但兩日後去又話要有單先得!」李太指其後持單據前往卻又被拒絕退換!
感被戲弄的李太謂:「間舖話啲產品開咗之後就要即刻用晒佢,否則就變質!但護膚品一向都可以存放幾年,我無諗過開啟大半月就壞!咁即係間舖已經擺咗好耐啦!我問佢哋點解唔列期限提醒客人;佢哋話法例都冇咁嘅規定!」
記者所見,該晚霜並沒列期限及成份等資料。李太不滿現行法例對美容產品監管不足,令消費者毫無保障。
海關函覆稱,凡在香港供應的消費品(包括美容產品),其產品安全均受《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規管。而所有消費品必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即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其產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
海關於1998年制訂《消費品安全規例》,規定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在貨品上附加雙語安全標纖,以確保貨品的存放、使用方法等符合安全標準;但如不涉及消費者安全,可毋須以雙語提供。在決定產品是否須加雙語標纖,海關須進行評估;以美容產品為例,這類產品可能含有漂白劑、刺激性物質或易燃物質,不適當使用會致受傷;故應附加警告標纖,以提醒消費者。
覆函又指,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及《消費品安全規例》,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七一八○○一)
立法會議員李華明直斥有關法例存缺陷,對消費者無保障。他不諱言,兩年多前已在立法會上多次提出要求修訂,要求出品商於產品上列明生產及使用期限;惟一直無進展,他坦言感到「好失望!」李華明指出,消費者於購買美容產品後如遇跟生產使用期限有關的問題,須自行循民事途徑作出訴訟,但一般都「較難告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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