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港法例,任何男性若果與十六歲以下的少女發生性行為,不論該名少女同意與否,均已觸犯刑事罪行,會被控以「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經定罪大都判以監禁刑期;未成年少女如在十三歲以下,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十三至十六歲最高刑罰是五年刑期。 明知故犯須審訊 法律界人士謂,若嫖客明知妓女未成年仍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一般會在裁判法院審訊。而根據裁判法院的規定,最高判刑不會超過兩年。但根據現行法例,涉案嫖客一經循公訴定罪,就要在區域法院審理,最高可判監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