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上月中應徵一份全職文員工作,底薪6,000元,另加每月定額交通津貼2,000元。昨日,其僱主給他一份僱傭合約,要求他簽署以落實雙方僱傭條款。
但梁先生發現,根據合約,僱主只承諾以底薪計算其有薪年假薪酬。
問:有薪年假薪酬可否只以底薪計算?
答: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有薪年假薪酬應相等於僱員在該段假期內工作所賺取工資。而工資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等。
在上述個案中,除非該交通津貼為非經常性或為僱員因工作引致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否則僱主應以底薪加定額交通津貼,計算梁先生的有薪年假薪酬。
問:僱傭雙方可否訂立不符合《僱傭條例》的合約條款?
答:《僱傭條例》規定,任何僱傭合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2717177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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