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董建華的立法會答問一向是答非所問,答了等於沒答,令會議往往淪為戲劇場面,毫無實質意義內容。七月十三日本屆立法會的最後一次答問會議則連戲劇價值也不高。
但是還是比期望之中更差,特別是答劉慧卿的問題時,他重申他只能執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能要求常委會改變決定,實在難以接受。董建華說他依據的是《基本法》第48條,但是條文只是規定行政長官執行《基本法》及特區的其他法律,即使人大常委會就附件一、附件二的《解釋》,也是設立了「啟動機制」,賦權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報告、賦權常委會確定特首的報告,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規限,特首無權要求人大常委會重新考慮任何一項決定。特首就特區管治負全責,當然有責就任何新形勢的需要請人大常委會重新考慮,至於人大常委會是否同意作出新的決定,那是另一回事。董建華的回答即是說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比聖旨還厲害,對與不對,對香港市民是福是禍,特首也只能一聲不吭,如令執行。這是有乖常理的。
董建華又稱,是否推行07/08普選要從整個國家的利益和情況考慮;這個回答引起兩個問題:究竟07/08普選怎樣對國家不利?他完全避過不答;《基本法》45條和68條說的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而規定」,為何變了根據內地的實際情況而定?原來的條文是明文落實「一國兩制」,董建華的回答則是「一國一制」,45條和68條是否已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