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確立病人在清醒時,為自己將來萬一昏迷或處於植物人狀況,而預先就醫療方法所定下的「預前指示」的範本,並建議港府應鼓勵公眾認識「預前指示」。
根據現行指引,病人若指示日後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應受到尊重。但法改會強調,建議不等於支持「安樂死」。
此外,法改會又建議修改《精神健康條例》中「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定義,將陷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病人加入這個類別內。
法改會轄下一個小組委員會昨日發表諮詢文件。文件建議,病人在清醒時所作的「預前指示」,只會在以下三種情況生效:包括個人的病情到了末期、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處於持續植物人的狀況、或無法就自己的醫護和醫療事宜參與作出決定。若在指示中寫明向末期病人不提供或撤去維持生命程序,醫護人員仍會根據現行的指引規管,因此「預前指示」不等於容許「安樂死」。
病人權益協會幹事彭鴻昌則擔心,病人若已訂立「預前指示」,一旦病情改變,病人未必可以及時更改指示的內容,從而導致他們的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