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限升學用途 不涉招聘層面<br>港與內地互認學位資格

僅限升學用途 不涉招聘層面
港與內地互認學位資格

【本報訊】港府昨日與北京簽署備忘錄,即日開始相互承認兩地的高等教育學位資格。根據協議,在本港或內地取得學士或碩士學位的學生,可以到對方的認可高等院校繼續深造,攻讀碩士生或博士生的課程。但取錄與否,最終仍由個別院校自行決定,而互認學位資格僅限於升學用途,不涉及招聘層面事宜。

院校可自行決定取錄
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昨在北京與國家教育部部長周濟正式互簽備忘錄,令兩地高等學府即時承認雙方所頒授的學士及碩士學位資格。據安排,本港的十一間大專院校和內地約八百多間擁有學士或學士以上學位頒授權的院校,學位資格都予以互認。
教統局發言人解釋,本港十一間院校包括香港大學、中文大學、科技大學、理工大學、城市大學、浸會大學、嶺南學院、香港教育學院、樹仁學院、公開大學和演藝學院。在新安排下,在本地完成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生,可升讀內地大學提供的碩士課程;本港的碩士生也可升讀內地博士課程。內地生也可同樣升讀本港相關的課程。發言人強調,院校最終仍會根據個別要求或學額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取錄學生。
教統局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昨出席一公開場合後表示,互認學位資格有利學生升學,加上目前有不少本港學生有意到內地發展,在學歷互認之後,學生可以一邊回國進修、一邊認識內地的情況。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有關的備忘錄主要涉及升學範疇,至於港府公務員職位的招聘方面,一直以本港的學歷為主,至於其他地區的學歷則需經學歷評審局的評審。港府現階段無意改變招聘安排。

張文光:內容不清不楚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會長張文光批評,在本港教育界在毫無討論和共識之下,港府逕自與內地簽署學位互認協議,而協議內容卻不清不楚,「互認乜嘢學科?有無追溯期限?文革時候在內地攞到嘅學位係咪都承認?」他要求李國章應盡快向市民交代事件。

北京大學。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