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火案判刑 工人丟煙頭囚7年

吉林大火案判刑 工人丟煙頭囚7年

造成五十四人死、七十多人傷的吉林市中百商廈大火案,昨一審宣判。因吸煙導致大火的一名工人,被判入獄七年,而商廈五名主要負責人則分別判監三至六年。
今年二月十五日,吉林市長春路的中百商廈疑因一間電器行的員工將未熄滅的煙頭拋棄在倉庫內,引起大火,導致五十四死、七十多人傷。當局事後發現,商廈存在嚴重消防隱患,一直未依消防部門的指示整改,遂將涉嫌引起火警的電器行工人于紅新,以及商廈管理層及保衞科六名職員拘捕。

商廈負責人監3至6年
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昨日一審,判處于紅新入獄七年,商廈總經理劉文建、副總經理趙平、保衞科科長馬春平,因未有按當局通知,維修商廈內的消防設備,導致倉庫着火後,火勢蔓延至各樓層,分別判刑四至六年。
至於商廈保衞科副科長陳忠、科員曹明君則因事發時擅離職守,延誤報警,又未能及時疏散顧客,犯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刑三年半及三年。另一名保衞科科員李愛民因犯罪情節輕微,獲免除刑事處分。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