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級警員夫婦於去年林村社山村代表選舉中,虛報住址,被控「種票」一案,昨在沙田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指男被告在知情下填報資料,裁定罪成,押後至本月二十三日,待取閱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始判刑,而法庭相信其妻不知在登記表格上簽名的風險,裁定她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本案四十六歲男被告陳天雲,與其年長兩歲、任家庭主婦的妻子李夏君,居於上水已婚警察宿舍。
律師昨求情稱,被告加入警隊二十六年,定罪後或喪失約五十萬元的退休金及每月約九千元的長俸,懲罰極大,本案與其他選舉舞弊不同,被告為該村原居民,並非刻意「種票」。
律師續稱,被告與妻子於七九年結婚,育有一對子女,十七歲的女兒為應屆會考生,十六歲的兒子則在英國寄宿學校讀書,被告每年要支付學費一萬五千英鎊,而被告居於社山村的母親,左腳已切去,為殘疾人士,其岳母則居於公屋單位,二人均需他供養照顧,希望法庭考慮判社會服務令。
根據案情,新界林村社山村於○三年七月十九日進行村代表選舉,但被告於同年三月九日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的登記選民表格,聲稱住址為社山村一○八號,是唯一住所,三年來一直為該村村民,但廉署調查後,發現資料虛假,遂作出檢控。
案件編號:STCC20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