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器官者須年滿18歲

捐贈器官者須年滿18歲

【本報訊】立法會昨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禁止將移植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條例並訂明任何在生的捐贈器官者必須年滿十八歲,而十六至十八歲已婚者也不可再成為在生捐贈器官人士。

規管器官進口
立法會昨雖通過有關條例,但衞生署署長有權按個別情況,豁免部份含人體組織的醫療產品在香港使用。同時,條例訂明日後在生捐贈器官人士最少要年滿十八歲,年滿十六歲至十八歲的已婚人士不能再成為在生捐贈者。條例也對擬作移植用途的人體器官進口作規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表示,修訂可改善現時的器官移植規範。
前綫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修訂,要求在條例內清楚訂明,在香港以外的合法同性婚姻,當配偶申請移植時,應與異性婚姻獲同等對待,但廖秀冬指,該條例有關部份並無區分異性及同性婚姻,最後何秀蘭的修訂遭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