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女兒獲輕判 律政司上訴<br>獸父改囚一年妻子叩頭痛哭

非禮女兒獲輕判 律政司上訴
獸父改囚一年妻子叩頭痛哭

【本報訊】一名女童一年內先後遭父兄非禮,父子倆早前被裁定罪成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四十小時,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昨向上訴庭提出覆核判刑,指兄長求情信內容僅為平日對妹妹不友善感後悔,兩名被告毫無悔意,達不到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最低準則,獲上訴庭認同,改判父親即時入獄一年,兄長則維持原判。 記者:陳曉薇

父聞判後,情緒激動,伏在地上夾雜粗口,大聲呼冤,須勞動多名懲教人員拖入囚室。其妻子則在旁聽席上,呼天搶地,跪地叩頭,要求法官格外開恩,其後由三名兒子陪同離開法庭。

兄求情信無悔意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宣判時表示,本案案情令人不安,事主尚未成年,卻遭兩名至親侵犯,上訴庭對非禮案雖無特別指引,但如涉及長輩非禮親人,一般會判入獄,以示法庭不齒這種有異於倫常的行為;以本案而言,涉案父親堅持抗辯,被定罪後,仍堅持清白,法庭見不到他有任何悔意,而悔意是判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故認為裁判官的判刑並不恰當,遂以十八個月作量刑,考慮現年四十四歲的父親已完成判令工作,下令改判他入獄一年。
法官續指,裁判官基於次被告的一封求情信,肯定他已後悔,但信中內容指他後悔過往對妹妹不友善,令她失去家庭溫暖,即使妹妹講大話,亦會原諒她,這顯然不是對自己行為表示悔意,相關報告亦指他適合入勞教中心,但因他已完成服務令,亦曾被拘禁一個月,故維持原判。
案情指出,涉案父親於○○年九月,把下體壓在當時只有十一歲的女兒下體,至女童透不過氣才停止;至翌年八月,女童兄長趁她玩電腦時,伸手入其內褲內撫摸其私處,女童啞忍兩年,終向駐校社工揭發。
案件編號:CAAR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