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中有些職位是需要拿取牌照的,而有關發牌事宜,是由證監會所管理。自年多以前,新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實施以後,從事某些金融受規管的活動,便要申請有關牌照,而按照有關規定,受到規管的項目共有9項:
(1)證券交易-從事證券買賣的活動;
(2)期貨合約交易-從事期貨、期權,以及衍生工具的交易;
(3)槓桿式外滙交易-從事孖展式外滙買賣;
(4)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投資顧問等業務;
(5)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提供衍生工具的投資顧問服務;
(6)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企業融資及意見提供者;
(7)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8)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亦即「股票孖展」)服務。
(9)提供資產管理,包括基金投資等服務。
如果在金融業任職,而工作範圍屬於以上9項受監管範圍之中的其中一項或多項,便需要向證監管申請牌照。而不同崗位的職系,所申請的牌照會有所不同。
以下是不同牌照種類可從事的活動範圍,而括弧之中代表可提供上述9項那種受監管的服務。
證券交易商(1,4,6,9);證券交易商代表(1,4,6,9);商品交易商(2,5,9);商品交易商代表(2,5,9);槓桿式外滙交易商及其代表(3);投資顧問及其代表(4,6,9);商品交易顧問及其代表(5,9);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及其代表(8);獲豁免交易商(1,4,6,9)及獲豁免投資顧問(4,6,9)。
例如銀行內的顧客服務主任,要為客戶提供基金買賣,債券買賣等服務,銀行便要替其申請獲豁免投資顧問的牌照。
麥萃才
浸會大學財務及決策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