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管條例今生效

新租管條例今生效

【本報訊】影響全港二十四萬個出租物業業主的《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今日生效,在今日或以後簽訂的新租約,業主不需理由或發出收樓通知書,便可在租約期滿收樓。

有足夠人手應付
在今日之前簽訂的租約,除非業主收回單位自住,否則必須給予租客至少十二個月收樓通知期。若以不法手段強迫租客遷出,初犯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差餉物業估價署副署長黃振韶昨向傳媒簡介租管修訂條例時表示,去年差估署共處理了四百二十九宗租務糾紛,今年首五個月則處理了近百宗。黃振韶不肯估計租管修訂條例生效後會否令租務糾紛急增,但強調差估署有足夠人手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