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權利不及加國囚犯

港人權利不及加國囚犯

帝理邁(MarkDaly)

上月加拿大聯邦選舉期間,已定罪的犯人行使了一項香港人至今無法行使的基本權利:參與了政府選舉。就投票權利而言,香港特別行政區一般民眾的權利,還不及加國的囚犯。
加拿大法例規定,被判刑入獄兩年或以上的囚犯,無權投票。這法例在法庭上受到挑戰,論據是法例侵犯凡公民皆可投票的權利。這宗訴訟(SauvevCanada)一直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審理,為處理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個案(例如香港的情況),提供了有用的分析框架。
在這宗訴訟中,法院裁定沒有理由支持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首席法官麥克拉克倫表示:「投票權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礎,不得輕言剝奪。要對之施加限制,不能因循接受,而須仔細審議。現在不是要把法院的哲學取代立法機關的哲學,而是要確保立法機關提出的理據,實在是由邏輯和常理支持。」投票權和法治之間的關係,值得注意。首席法官續說:「憲法權利並非特權或恩惠,而是加拿大政府的公民職能,不得隨意褫奪。投票權是民主的基石,尤為如此……因此,法院是以嚴密細緻的準則,審議投票權被侵害的問題。」

我們的目的是要指出,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全面、坦誠,和提出合理理據,解釋何以這種基本權利受到剝奪或侵害。以香港的情況來說,還要提供替代方案,兼且用論證支持何以要採用替代方案。首席法官續說:「始終,不應要人民猜測何以自己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提出可資證明的論據,目標是要明顯揭示政府有意彌補的損害,而這個目標,要在整個論證過程中維持不變。正如本法院表明:這個目標『必須清晰明確地予以訂明,提供一個清晰的框架,衡量其重要程度,以及評定用以達到這個目標的方法的精準程度。』政府必須表明,不給予投票權是為了達到議定的目標(合理聯繫測試),而且並不逾越為了達到此等目標而採取的合理所需行動(最低損害測試),兼且這項措施的整體利益,大於其負面影響(相對效用測試)。可以看到,政府需要論證支持的目標模糊不清,加上投票權在加拿大民主、法治及合法判決上所佔的中央位置,令政府的目標難以達到。」以香港來說,甚至難以見到拒絕給予這種權利的目標為何。政府甚至連分析過程的第一關也未能通過。

香港的公平普選,繼續在沒有理據支持下受到剝奪。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特區政府企圖解釋何以始終拒絕給予這種基本權利,但其解釋甚至未能在加拿大政府上述案例的嚴密論證過程中跨出一步。要欺壓他人,混淆視聽,也不能只管說:「已經比殖民地時期好了」,或「我們未準備好」。全國人大代表朱幼麟在七一大遊行後的說話,是要求就有關「決定」要求論證的正確方向。政府必須在這個論證過程中,就大家提出的問題提供答案。七一大遊行聲勢浩蕩,遊行人士最低限度要像加國的囚犯一樣,得到答案。假如答案不獲得司法獨立的法院接納,我們有權要求行使自己的權利。

對話的目的,必須是找尋答案——既不能預設條件,也不得規定一些議題不能討論。坦誠的對話,必然是雙向的,雙方也要願意聆聽。假如論據經不起邏輯分析,要有準備將之棄若敝屣。七一以後,所有捍衞我們的基本權利,如公平普選的人(包括參與遊行的所有人——我不知何謂「溫和」民主派,但假如有這種派別,我肯定自己不想成為其中一分子),必須繼續對話,善用每個機會,現身說法,爭取我們的基本權利。由香港的經驗所知,被視為是最後決定的,也未必是最後決定(甚至終審法院的裁決也未必是最後決定)。
四十五條關注組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沒有法律基礎下,強行作出「決定」後擬寫的第三號意見書內如此說:「現在更有理由清楚明確地表明我們對民主的訴求,參與各種活動,以達到這個目標。現在更有理由在九月的選舉中,選舉真正致力推動民主的立法會議員。我們要讓全世界知道,我們不會放棄爭取民主,直至達到目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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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執業人權律師、「《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關注組文章逢星期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