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由5月1日開始在一間出入口公司工作,試用期為3個月。在7月1日,陳小姐的僱主以她工作表現不符合要求為理由解僱她,並着她即時離職。由於公司沒有預先給予通知解僱她,李小姐遂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但她的僱主說她仍在試用期,公司毋須預先通知她,所以拒絕給予代通知金。
問:僱主是否可在試用期內毋須通知解僱僱員?
答:不可以。《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即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而僱傭雙方並無約定試用期及通知期,則須給予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如雙方已協議有試用期,則除了首月可毋須預先通知外,其後便須依協議的通知期(但必須不少於7天),或在無約定協議時以不少於7天的通知期,終止僱傭合約。代通知金則為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判決為最後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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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2717177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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