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認為立法會的專責調查委員會是迫不得已才設立的,所以對於工作效果不如理想也是無可奈何。沙士疫情調查,原應由行政長官委任獨立權威人士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公開研訊調查,作出報告,才是上佳之策,遺憾的是董先生向來沒有這樣的政治智慧和識見胸襟,也沒有勇氣膽識,只肯由自己調查自己,致令立法會無法不出手設專責調查委員會作調查。
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制度沿襲英倫下議院的制度,早前看AnthonySampson《Whorunsthisplace?》,看到他談下議院的運作,森普生說,弱點在伊拉克軍火事件調查中暴露無遺。當時有兩個專責委員會,一是外交事務,一是保安及情報,兩個委員會(其中一個還把後來自殺而死的軍火專家凱利痛罵了一頓)加起來都不及後來貝理雅委任的赫頓法官的調查發掘到那麼多資料真相。令委員會的議員十分惆悵。
森普生說,英國制度不比美國國會,聆訊調查展開前早有大隊議會助理搜集齊大量資料分析,聆訊時又有專業律師代委員會先提出問題,然後再由議員補充提問,專業律師集中,一氣呵成,深入而有系統,問到了所需答案,餘下則議員有沒有系統也不相干。但英國專責小組只有委員自由發問,各人都要為自己的政黨立場發揮,方向不一,結果自然難以有系統地取證。令我大感共鳴。
我也曾提出過用上述美國那種方法進行,但被人否決了,當然,資源是一個大考慮,律師費不會便宜,但繼續採用我們這個方式,就繼續會有同樣問題。立法會、下議院都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