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中心走法律罅牟利

補習中心走法律罅牟利

一些「補習中心」利用法律漏洞,轉介補習教師上門為學生補習,從中牟利,向補習教師收取首月補習費一半為手續費。根據現行法例,這類「補習中心」不屬學校,不受《教育條例》規管,也非職業介紹所,不受《職業介紹所條例》規管,有立法會議員批評,現階段根本「無監管」。

《蘋果》讀者黎先生投訴,他於今年5月中,按從街上收到的傳單,致電「名賢補習中心」登記成為補習導師。兩天後,他收到補習中心職員電話,表示可介紹他往青衣,上門替一名小學生補習,並將合約電郵給他,着他填妥後寄返補習中心。

業務性質難以界定
他說,事後他才發現,所簽合約中訂明,他須交付第一個月補習費1260元的一半給補習中心作手續費,他感不合理,因為勞工法例規定,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佣金,不得超過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第一個月工資百分之十。
「我知道好多人會透過呢類補習中心搵補習,佢名義上叫補習中心,使唔使向教統局註冊?抑或當係職業介紹所?佢可唔可以收一半補習費做佣金咁多?」

非職介所不受監管
名賢補習中心負責人吳小姐稱,該中心與自薦人沒有僱傭關係,毋須向勞工處或教統局申領牌照;該中心亦非職業介紹所,不受《職業介紹所條例》監管。
她強調,該中心曾向勞工處徵詢意見,指雙方事前若訂立協議,「無論收取幾多成(佣金)都好,只要雙方同意、而且雙方喺合約清楚列明就得!」
勞工處新聞組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稱,如導師和學生/家長間存在僱傭關係,他的介紹人便有可能從事職業介紹所活動,須領有職業介紹所牌照,按《僱傭條例》或《職業介紹所規例》,只可向求職者收取不超過安排就業後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
發言人稱,至於導師和學生/家長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不能一概而論,須考慮每一個案的事實及所有影響雙方關係的種種因素以衡量。

非「學校」毋須註冊
教育統籌局則回覆稱,有關補習中心並不符合「學校」定義,故毋須向教統局註冊。若市民對個別補習中心存有疑問,可參考教統局網頁 http://www.emb.gov.hk/ index.aspx?langno=2&nodeid=227的「報讀補習學校知多些」,或致電各區的教育服務處屬下學校發展組查詢。(○六二一○三三)

話你知:佣金規定
根據勞工法例,任何人在港經營職業介紹所,必須向勞工處申領職業介紹所牌照,違者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佣金,不得超過安排就業後所賺取第一個月工資百分之十,超出規定即屬違法,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資料來源:勞工處
據根教育條例,「學校」是指一間機構,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以上,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以上,以任何方式提供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符合以上條件者,需向教統局註冊。 資料來源:教統局

意見:法例監管不全面
立法會議員梁富華稱,勞工法例的基礎要從僱傭關係說起,從上述個案觀之,只能說家長與導師之間存在「合約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我諗個家長請咗個補習老師,都唔當自己請咗個工人,補習老師只係提供補習服務啫」。
他說,有關補習中心收取首月補習費的一半為手續費,實在「食水太深」。
他指出,現時有關法例監管不夠全面,未能顧及僱傭關係以外商業活動,故當事人面對這樣不合理要求時,應不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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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梁富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