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業漢今年初在尖沙嘴持刀劫走一名化妝品公司女職員二萬元現金後,遭見義勇為的休班消防員和市民窮追不捨,當賊人登上的士後,將汽車重重包圍,司機亦冷靜地勸降,賊人最後棄械自首,他昨於高等法院另承認三宗在行人天橋搶劫案件,被判入獄七年。 記者:陳曉薇
三十四歲的無業被告周俊華,承認四項罪,指於去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今年一月二日,在上水新都廣場通往上水中心的行人天橋上三度劫走共八萬二千多元現金,及在海洋中心劫去二萬五千多元。
案情指,化妝店女職員於今年一月二日中午,將二萬五千元營業金額放入紙袋,準備存入銀行帳戶,當她行至海洋中心一間時裝店外時,遭被告從後箍頸,亮刀指着她的胸口,乘機奪走她手上的紙袋。
一名休班消防員張偉傑路過目擊劫案,立即展開追捕,在途中取去一間店舖的吸塵機上膠管作自衞。幾名保安員亦加入追截,直至被告登上一輛的士,在場共有二十多名途人合力捉賊,將該的士重重包圍。的士司機見狀冷靜勸降,被告知道無路可逃,遂將兇刀丟在地上,向到場警員自首。
被告及後承認於去年五至九月間,三次在上水新都廣場通往上水中心的行人天橋,乘餅店和時裝店售貨員,中午拿錢到銀行入帳時,從後箍頸,亮刀劫去八萬多元現金,其間有事主受傷。
暫委法官彭偉昌判案時指,被告曾有兩次案底,為照顧家人,礙於自己能力有限而犯案,考慮證人未能成功認人,警方亦無DNA證據,三宗劫案全靠被告招認定罪,故額外減刑兩年,判囚七年。
案件編號:HCCC1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