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美國大型投資銀行高盛證券,與美國證監會就中石油(857)及中移動(941)等4宗新股上市違反證券條例一事,達成和解協議。高盛需向美證監會繳付罰款200萬美元(1560萬港元)。
根據美國證券法,承銷商禁止在未經核准前,對所承銷的股票發出文字訊息(初步招股書除外),而高盛卻在初步招股書正式生效前,透過電郵向客戶發放新股銷售條款。美證監會律師PaulBerger表示,此等做法對其他未收到同樣資料的人不公平。
高盛涉及違規的新股,包括中石油、中移動(當時稱為中國電信)、中華網及和信超媒體,該4宗違規事件發生於1999至2000年。
以中石油為例,高盛於2000年2月29日,即其遞交申請後的一天,竟已向銷售隊伍簡報有關新股的上市情況,並告訴銷售人員可以接觸客戶。而在同一天,其中一名銷售人員向數十名客戶發出電郵,除了告訴客戶新股的發售詳情,更包括上市文件中未有提及的收入資料,如成本削減及增長潛力等,力薦投資者別錯過機會。
高盛已對相關員工作出譴責,並削減每人的花紅1萬至2.5萬美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