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通過撤銷租管的新法例,全港二十四萬個出租單位的業主在租約期滿後即可自由收回單位,新法例將由本月九日起正式實施,但為減輕對現有租戶的影響,新法例設有過渡性安排,業主要終止法例生效前訂立的現存租約,必須給予租客十二個月的通知期。
立法會昨通過《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全面撤銷目前對住宅租住權的管制,日後新訂立的租約期滿後,租客即使願意支付市值租金,業主仍只需一個月通知即可收回單位。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在致辭時稱,一九八一年起實施租住權管制,是由於當時單位供應不足,業主續租時大幅加租,但時移世易,現時市場上有大量出租單位供應,撤銷管制可令市場回復自由運作,當局關注新例對貧窮租戶的影響,他承諾不會有人因業主收樓而無家可歸,若受影響的租戶已在公屋輪候冊上,房署會審慎處理加快上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