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永青
撤銷租務管制原屬孫九招的一招,提出已近兩年,但因涉及修訂法例,故遲遲未有實施。今次阻礙法例通過的,竟是崇尚經濟自由的自由黨。
政府原來打算全面撤銷租管──租約到期,業主有權不再與租客續約,但自由黨卻提議,月租三千元以下的租約例外,可享三年寬限期,以保障基層市民的利益。
這項修訂,如由梁耀忠議員提出,人們會覺得順理成章,但由自由黨提出,人們會懷疑自由黨是否改變了自己的政治路線。難道是因為去年在二十三條問題上臨尾變陣不做保皇黨發覺有分加,故今次不顧黨綱也要阻政府一阻。
香港的租務管制始於二次大戰之後。當時,大量為逃戰禍的港人陸續回港,但香港原有的樓宇不少已受戰爭破壞,供不應求,租金急升,人民生活非常困苦,政府才制訂法例,限制業主隨意加租。
其後,租務條例經過多次修訂,至今只剩下住客的居住權的保障。即是說,租戶在租約到期時,只要願意繳交市值租金,就有權住下去。業主除非想收樓自住,否則得與租客續約。如果雙方對何為市值租金持有不同意見,可交租務法庭訟裁,但租客的租住權不受影響。
這樣的法例,多少有點偏幫租客,因為當租約到期時,租客不喜歡業主可以搬,但業主不喜歡租客卻不可叫租客搬。有些職業租客,更千方百計難為業主,敲業主一筆賠償後才肯搬走。因此,很多業主寧願把物業空置,也不輕易出租,以免從此被困。
這種扭曲市場的法例,表面上是保障租客,長遠對租客亦不一定有利。因為,業主寧把物業丟空,也不出租,減少可供出租的單位,租戶選擇變少,只好接受租金較高的樓盤,帶動市值租金上升。
此外,要維持租務法庭的運作,行政費用相當高,納稅人亦需為此付出代價。另一方面,由於業主感到法例對他不公平,故不願意買樓收租,有多餘的錢寧願投資在金融市場,也不投資在地產市場,以致流入地產市場的資金受到遏抑。孫九招視放寬租管為一招就是這個原因。
今次自由黨並非完全反對撤銷租管,而是反對推行過急,希望讓月租三千元以下的租戶有三年寬限期,三年後才全面實施,但這項修訂其實沒有必要。
租務法例是在樓宇供不應求時提出來的,但現在市場上的樓宇已供過於求,尚有大量空置單位未能出租,根本毋須擔心業主會任意加租。
事實上,近年本港通縮嚴重,租金連年下跌,業主不知多麼歡迎租客不走,繼續續約。故在這個時候撤銷租務法例,對普通租客可謂影響甚微。
況且,月租三千元以下的主要是細單位,持有這類單位的人,可能亦不是甚麼富裕人家,法例有責任保障小投資者利益。小投資者現在並非要求法例偏幫他們,而是要求一視同仁罷了,合約到期後,雙方重新議訂新合約,乃自由市場運作的基本形式,自由黨怎可以連這也反對?
我並非反對保障基層生活,但這是整個社會的責任,不應將責任強加在個別小業主身上。租務法例只是樓宇供不應求時,政府的權宜之計,現在供不應求的環境已不存在,撤銷租管可謂理所當然。
現在香港樓宇的總存量已超過家庭總量,根本不用擔心供不應求。尤其是近年人口增長放緩,新生家庭減少,政府又提供大量公屋,要租細單位的人根本不多。加上七八十年代,發展商已建了很多只合新生家庭的細單位,將來小業主換樓後,可能乏人承接。因此,細單位的租金根本沒有大升動力,自由黨毋須不惜違背黨的信念去幫助月租三千元以下的租客,他們若有困難,可申請公屋,那裏的環境不比舊時私人發展的細單位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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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中原集團主席,因作者外遊,文章暫停止逢星期四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