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如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亦即令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除了以毆打、過度策騎及讓動物負荷過重等形式可屬觸犯此條例外,未有好好照顧動物,如未有為動物提供一個合理體積的空間,或未有在飼養時提供足夠的食糧及清水而令動物健康變壞,或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亦觸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