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提及的問題基金公司CharlesSchmitt&Associates,除了被證監會禁止肇事基金經理處理其持有或控制的資產外,高等法院上周亦正式委任羅兵咸永道會計師行出任該基金的臨時清盤人。不過是次安排並不等於該基金正在清盤。委任臨時清盤人,主要是彰顯其獨立性,以保護公司的財產,從而維護投資者及債權人的權益。此外,臨時清盤人亦將仔細覆查公司業務及其財政狀況,以便法庭決定公司的去向。
至於基金在甚麼情況下才會清盤?以筆者所知,一般來說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基金規模大幅萎縮,為免有大量客戶贖回而造成波動,基金公司會自動提出申請;另一類則像羅德利代售的兩隻對沖基金──GlobalDiversifiedTrading(GDT)及GlobalOpportunitiesTrading(GOT)般,因為買賣交易與基金原定的目標項目完全不符,且未有作相關風險披露,最後因投資失利而導致基金資不抵債。此乃典型的交易風險(TradingRisk)。
基本上在這兩種情況下,投資者可按組合市值取回現金,或轉投基金公司旗下的同類基金。無論是認可或非認可基金,皆需要在基金說明書中(Prospectus)說明於甚麼情況下,該基金才會清盤以及相關的程序。
筆者上周已提及託管人把關的重要性,尤其是對沖基金的透明度始終較傳統基金為低,有部份要隔月或每季才發表最新報告,託管人單是審視基金回報資料並不足夠。由於不少對沖基金經理可能兼任行政管理或公司董事職務,兩者角色會否帶來利益衝突,無論是託管人抑或前線的投資顧問,皆有責任清晰了解。惟論到資料核實稽查(DueDiligence)的專業性,託管人及核數師於這方面的積極參與性應較大,因兩者皆具備查察對沖基金公司內部監管的權責,故更應定期發出對該公司運作及財務狀況評核報告,以供持貨者及公眾人士參考。
作為銷售的中介團體,則需作另一層的審查職務。首先要評閱銷售文件的內容是否全面,並審查所提供的基本資料及背景是否無誤,然後再蒐集其他專業及身份中立機構如Tass、MARS、VanHedge及投資管理與研究協會(AIMA)的報告及意見,其次是查證有否引入成為標準普爾或CSFBTremont對沖基金指數成員,因這些評級機構具有嚴謹的甄選守則,能夠加強市場對該對沖基金的信心。
最後,如果中介團體的研究分析員能夠爭取到與該對沖基金管理團隊對話的機會,最理想便是親身到該公司了解其運作情況及實體背景規模。如果採訪結果是正面,亦可加強推介產品時的說服力。
在充份掌握及核實基本資料,再衡量該對沖基金的風險、回報及費用後,我們亦需了解產品針對的銷售對象是專門針對機構及專業投資者,抑或主攻零售散戶。由於兩類目標所需的售後支援服務各有不同,加上本地對沖基金發展尚在起步發展,不少具國際知名度、市值龐大,並已取得歐美證監認可的對沖基金,還未動身加入登陸行列,部份原因是那些基金公司尚未設有離岸版本,或不急於積極向外發掘銷售渠道,但這些基金卻不乏投資價值。
不過從買方的角度看,投資顧問必須顧及客戶的真正需要,不應胡亂硬銷。經過今次CSA事件後,筆者相信業內甄選對沖基金項目時,會倍加審慎,惟切記不要過猶不及,開倒車地轉採迴避及封閉態度,以免影響本地對沖基金市場的發展步伐。健康的金融市場始終要與時並進,存在及引進不同的投資項目如對沖基金,地產信託基金及零售債券等,才能令巿場發展更加百花齊放。
黃敏碩
亨達投資研究聯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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