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行採內部評級法

八大行採內部評級法

【本報訊】金管局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最新資料顯示,本港有8家最大規模的銀行,將採用內部評級法,以實施巴塞爾最新資本協定的要求(儘管並非全部在06年底前採用),大部份其他銀行至少會採用標準法,不過對規模極小的機構來說(包括很多接受存款公司及有限制牌照銀行),基於成本效益角度衡量,該局讓這些機構採納比較簡單的方法,如經修改的《資本協定一》。
新的《資本協定二》,在衡量信用風險方面,容許銀行採用外部評級機構對銀行風險額給予的評級所制訂之標準法,或經監管機構核准的模型,運用拖欠還款機會率得出的內部評級方法。
就本港成立商業信貸資料庫的計劃,當局已向五成半的中小企客戶徵求同意,其中超過六成作出回應。回應的中小企客戶中,約96%給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