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遭起訴 判罰四萬元<br>印尼傭11個月無薪無假

僱主遭起訴 判罰四萬元
印尼傭11個月無薪無假

【本報訊】一名印尼女傭在港工作的十三個月期間,僅獲僱主支付約兩個月合共六千三百元的薪金,其餘十一個月既無工資、也不獲准放假。勞工處接到投訴後,向有關僱主提出起訴,更首次安排已經回國的印傭來港出任控方證人。案件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審結,僱主被判罰款四萬四千元,是歷來涉及短付外傭工資案最高的罰款額。

安排回港指證
勞工處表示,案中的印傭在○一年十月至○二年十月期間在港工作。在逾一年的聘用期間,她一直沒有享受任何假期,也只獲發總共六千三百元的工資。這名印傭較早前在勞資審裁處提出民事索償,經已向僱主取回五萬多元的欠薪及其他補償。
其後勞工處對僱主提出檢控,並支付一萬三千多元,為該名已回國的印傭安排在港的機票及食宿,讓她出庭指證被告。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法庭的裁決顯示僱主絕對有機會被重罰,而根據《僱傭條例》,最高罰款是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另外,該處發言人又說,若僱主明知給予外傭低於法例規定的工資,卻仍然向入境處遞交寫上法例要求工資的僱傭合約,更有可能因為作出、或安排虛假陳述,而觸犯《入境條例》,最高會被罰十五萬元及監禁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