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父母因虐殺幼女,被分別判監十年及八年。
殺人者固然獲重判,死者見死不救的母親亦須接受嚴刑峻法,法官實在英明。
在所有的家庭暴力事件中,我永遠相信,受害者只有毫無反抗能力的孩子,那些一併遭受虐待的成年人,有權衡利弊的能力,有選擇去留的自由,可是他們選擇留下來,為了打響心中那一盤小算盤,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或「受虐狂」,不惜犧牲子女,令人髮指。孩子先遭生父虐打,復被生母出賣……即使勉強長大,一輩子也不會快樂,且永遠缺乏安全感。
母親成為幫兇的理由很滑稽,據說是不捨得放棄「一世最愛的男人」。為討好一個男人,或「享受」她的「愛情」,把女兒的生命雙手奉上?這種母親,饑荒時,是會啖親生骨肉的,若不足果腹,當然連「愛侶」亦不放過。
她愛他?得了吧,她誰也不愛,除了她自己。
他用九星期時間一點一點殘殺他們的女兒,她依然不離不棄地「愛」他,可是上了法庭,為求自保,她立刻與他劃清界線,說「我不應愛一個不值得愛的人」。
咦!他不值得她愛?他再不堪,卻也配得起她有餘,狠夫毒婦,蛇鼠一窩,實乃超級無敵龍鳳配,走遍天下,她找不到更好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