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用離岸公司避稅未必可行

稅稅平安:用離岸公司避稅未必可行

近年澳門離岸公司成為了城中的熱門話題,原因是如果納稅人在澳門成功申請設立離岸公司,將香港的運作遷移到澳門,該公司的營運利潤不但不用繳交澳門利得稅,而且因為香港的公司再沒有運作,亦不用繳香港稅。
很多納稅人都認為,可以在澳門成立一些象徵式的架構,例如在澳門公司聘請兩名文員,並且通知客戶向澳門公司直接購貨,澳門公司在收到定單後,便向納稅人的工廠發出購貨單進行生產。透過以上過程,可以將整個營運利潤轉移到澳門離岸公司而毋須繳稅。
其實,從事買賣生意的程序,不只是收定單和發購貨單就可賺取龐大利潤。實際的運作牽涉很多工序。
實際上,澳門的貿促局亦很着重他們所批核的離岸公司是否有真正運作,假若納稅人將澳門離岸公司當作空殼公司,只有一個商業的地址在澳門,所有文件由一名每星期到澳門的香港員工用1天時間處理,其餘時間就沒有運作的話,澳門政府就有很大可能會取消這家公司的營業執照。

稅局必會覆檢
稅局今年發出的2003/04年度報表,亦就此有一些更改。在與海外關連公司交易一項,納稅人便要填寫該關連公司的成立地點。如果稅局知道關連公司是成立在像澳門的低或零稅率地區,稅局內部便必然會進行覆檢。

其實香港以地域性來源的原則徵稅,如果一間香港公司的利潤不是源於香港,該利潤就不用繳納香港稅。稅局要打擊的,不是那些真正源於海外的利潤,而是那些利用有限度或沒有正常運作的離岸公司申請離岸利潤的納稅人。例如納稅人有兩間公司,一間是澳門離岸公司,另一間是香港公司。澳門公司的工作只是收定單和發購貨單,而香港公司則提供行政服務,而納稅人將集團的總利潤的80%轉到澳門去,香港的利潤只佔20%的話,香港稅局便一定會研究這些利潤轉移是否合理。
何謂合理的利潤分配?這要視乎個別納稅人而定。一般兩地的利潤分配,要視乎兩地的職能分配和風險承擔。如果澳門公司的職能包括銷貨、購貨,以及須承擔存貨和應收帳的風險,所獲分配的利潤當然亦相對提高很多。如果澳門只有兩個文員負責收單發單,實際的銷售由香港公司的員工完成,而澳門公司又不需要承擔存貨的風險,所有風險是由香港公司負擔,當然香港公司所分配的利潤便應該比澳門多。

須符合2要點
所以,如果納稅人真想成立澳門離岸公司,以下2點就一定要注意:
1.成立的目的是否有商業原因;
2.利潤的分配,是否和職能和風險成正比。
若上述問題的答案都是「不」的話,香港稅務局必定會對納稅人進行覆檢,並調整利潤分配。如有不明白之處,可向專業人士查詢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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