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為美容師,於2001年為客人進行身體療程時扭傷頸部。Amy在傷勢穩定後,獲勞工處安排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其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程度及所需病假(即判傷)。根據判傷結果,勞工處於2002年7月11日給Amy及其僱主簽發一份列明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然而,僱主一直拖欠Amy的補償。Amy應該怎樣做?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A條,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後,僱主須於21天內向受傷僱員支付補償款項或未付餘額,否則須另付附加費。
僱主如無合理解釋而拖欠補償款項或附加費,可遭檢控,一經法庭定罪,最高罰款為10萬元。
遭拖欠補償的僱員,應盡早向勞工處舉報,並挺身出任控方證人,以協助勞工處檢控違例僱主。
勞工處在接獲Amy投訴後,曾多次聯絡其僱主,解釋《僱員補償條例》規定,並發出警告信,要求僱主立即清付欠款及提交書面解釋。
僱主表示,基於營業額大幅下降及租金高企導致財政困難,因此未能依時支付工傷補償。勞工處在詳細研究有關案情後,決定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A條檢控僱主。僱主最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判處罰款。在勞工處跟進下,Amy已獲僱主支付所有補償及附加費。
對《僱員補償條例》的詮釋,應以該條例的原文為依據。 資料來源:勞工處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