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總會呈影帶 力證誇大傷勢<br>舞女遭客毒毆獲賠24萬

夜總會呈影帶 力證誇大傷勢
舞女遭客毒毆獲賠24萬

【本報訊】在夜總會任舞小姐的已婚婦人,因肉金問題拒絕與客人性交,遭對方施以踩面、扭手及踢腹等招數毒打,令她身體嚴重受傷,致不能重操故業,向夜總會追討一百八十萬元僱員賠償。法官昨頒下判詞認為舞小姐誇大傷勢,從夜總會所偷拍舞小姐日常生活錄影帶顯示,她的活動能力與她所描述不同,故裁定她只可獲逾二十四萬元賠償。 記者:陳詠詩

三十六歲原訴人侯小梅,九三年與港人結婚後,○○年來港定居,因當酒樓侍應入不敷支,遂投身夜總會工作。與訟夜總會紫荊園位於旺角砵蘭街,現已結業,而夜總會承認本案須負上責任,雙方只就賠償金額提出爭拗。

扭轉雙手踩腹
事發於○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晚上十時,原訴人接待一名貌似地盤工人的男顧客,對方出價二百元要求性服務遭她拒絕。對方一怒下站起身以鞋踩她的臉龐,扭轉她雙手、腳踢及踩其腹部。逞兇者最後被判囚四星期。
原訴人受傷後經常感到頭暈、頭痛,頸部、腰肢感痛楚,有時腹痛至不能挺直身軀,雙腳乏力,心理亦受影響,聲稱因腰部被踢傷,至不能重操故業兼失性趣。
不過,法官姬大維於判詞中指,原訴人誇大了傷勢。她受傷後,有數星期時間定時到澳門賭錢,她這樣舉動不應得到公司發放病假。與訟夜總會曾向法庭呈上一盒錄影帶,偷拍了原訴人傷後的日常生活如常,顯示她走路時步履輕盈,毋須攙扶,亦可以邊走邊談電話,法官認為原訴人在影帶中的表現與她描述的影響不符。

非原先180萬元
法官亦指原訴人聲稱不能重操舞小姐行業,但有醫學報告指原訴人可重操故業。法官認為原訴人只可獲得逾二十四萬元僱員賠償,而非其追討的一百八十萬元。
案件編號:DCEC71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