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何洋文章

  回應何洋文章

貴報於六月十五日刊登了何洋先生以「馬上取消電訊網絡互連政策」為題的評論,我有以下回應。
第二類互連的規管措施,是配合開放電訊市場的基本政策。香港及世界各地的電訊市場,均從專利逐步走向開放,引進新的經營者。規定市場開放前享有專營權的固定網絡營辦商,開放它「最後一里」的銅線客戶接達網絡予其競爭對手,是考慮到新的經營者進入市場時遇到很大障礙。開放「最後一里」的網絡,一方面可以鼓勵新經營者進入市場,吸引投資,另一方面可以促進競爭,並讓消費者盡早受惠。
何洋先生用了天馬行空的比喻,以租用私人物業為例子,試圖解釋互連侵犯私有產權。不過,這例子極不恰當,因為一般業主不會如電訊前專營權營辦商般擁有一些必須設施(EssentialFacilities),所以開放這些設施予競爭對手所涉及的公共政策考慮,便不能夠在該例子中反映。相反,該例子凸顯了何先生只談經濟學上的產權理論,卻完全抽空了電訊業的發展背景,以及相關的政策因素,無助於現在正進行諮詢的互連政策的討論。
互連的規管合法、合理,立法會通過二○○○年電訊修訂條例時,已確保條文符合《基本法》第一○五條保障私有產權的規定。互連條文除授權電訊局長作出互連價格,決定的收費水平要以公平、合理的計算方法,並規定電訊局長在作出決定時,須顧及政府為電訊業所訂的政策目標,消費者利益,鼓勵電訊基建的有效投資等多方面的因素。
從各自的政策目標及實際的發展情況出發,適時檢討互連的規管,是世界各地先進和開放的規管機構的慣常做法,香港與美國亦然。我們必須指出,美國並沒有如文章所指的全撤其互連政策。

電訊管理局總監(傅小慧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