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屬下一個研究小組提出一個特赦貪官的建議。建議貪官們只要把貪來的錢暗中存進一個指定的戶口,填寫一張「特種資金繳款單」,以後東窗事發,貪污行為曝光也不用負刑責。
這個建議一提出來,立即受到中國老百姓的批評,說這樣做會更加從容貪官,助紂為虐。
其實這個建議是不錯的,貪官貪了錢,又把錢退了出來,那就等於沒有貪錢,沒有把錢放進自己口袋,這個官也不算貪官了,如果個個這麼做,中國也就沒有貪官了。但是,要做到這一點,先要有兩個條件。
條件一,是要假設貪官還有良心,或者恐懼之心。總之,拿了錢要貪得心裏不安,思前想後,左右不是,既覺得自己做了壞事,又恐怕有朝一日東窗事發,只有在這種心理狀況下,才不敢貪,才會把貪來的錢繳出去。
條件二,那就是貪官的定義就是貪錢的官,除了錢之外,甚麼都不貪。
現在中國的情況又如何呢?
現在中國的貪官們膽大包天,良知泯滅,見了錢就不理後果,貪了錢心安理得,吃得下睡得着,你還讓他退錢?
另外,中國貪官的貪污範圍實在太廣,除了貪錢,還貪吃貪拿貪嫖。成千萬成億的錢要貪,一頓免費的酒菜也貪,一碗陽春麵也貪,出外旅遊也貪,嫖娼也貪。從手握大權的高官,到街上的巡警,只要有個公務身份,可以執法的,從大便宜到小便宜,都貪。這樣一來,貪污的定義也就海闊天空,又怎能用一個錢字,用一個有形的退款戶口可以解決呢?
這種國情,老百姓知道得最清楚,他們用常識判斷,就知道國務院那個研究小組的建議不符國情,是行不通的餿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