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早前有兩隻對沖基金因涉及違規欺詐行為而被清盤後,近日又揭發有對沖基金經理挪用投資者資產作私人投資,令投資者質疑對沖基金投資的監管是否充足。
其實,投資者應注意的是,上述對沖基金均非證監會認可的基金,在監管及投資者保障方面,與證監會認可的基金截然不同。在香港公開發售的基金,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認可,而基金必須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要求,才有機會獲得證監會認可。
首先,認可基金必須訂下清晰的投資策略,並遵守銷售文件訂明的投資指引及限制,且基金必須選擇流通量較高的投資工具及作多元化的投資。上述被清盤的對沖基金便被揭發只投資於7隻成交薄弱的港股及窩輪,令報稱達3100萬美元的投資組合,最終只值180萬美元。
此外,認可基金亦必須作出準確及足夠的資料披露。銷售文件須列明有關基金的重要資料如收費的上限,以確保投資者在掌握充份資料的情況下,才作出投資決定。認可基金亦須提供中期報告及經審核的周年報告,讓投資者了解基金投資組合和財政狀況。投資者亦可透過報告內的核數師報告,得悉有關帳目是否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而編製。
由於對沖基金採用的投資策略有別於傳統基金,認可的對沖基金除需要編印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外,亦須提供季度報告。
對沖基金必須在這三種報告中,披露基金在不同類型資產上的投資,而在年度及中期報告中,更須提供首5大持倉的資料。報告亦包含基金在滙報期內的表現回顧及市場展望、基金資產淨值、回報及風險的統計數字,以便投資者監察基金的表現。
再者,認可基金必須委任受託人(trustee)或代管人(custodian)妥善存管基金的資產,以確保投資者資產不會像上述被查封的對沖基金般被挪用。認可的基金公司並不能以基金的資產來解決公司的財政困難。若基金管理公司出現財政困難或不再適合繼續管理有關基金,基金的受託人更可辭退該基金管理公司,改聘其他基金管理公司。
雖然,現行法例規定基金必須獲證監會認可才可向公眾發售,但法例並無禁止非認可基金在港以私人形式向投資者銷售。因此,市場上不少獨立理財顧問均向客戶提供非認可基金買賣,以賺取較高的佣金,部份投資者亦往往被非認可基金所聲稱的回報能力所吸引。
然而,投資者應考慮非認可基金的結構及日常運作,既不受香港證監會所監管,亦可能不受任何司法區域的監管機構約束,其銷售文件也可能沒有經過任何審批。單純因為某基金所聲稱的回報能力,便貿然作出投資決定,而忽略基金可能附帶的風險並不明智。投資者在認購基金前,亦應考慮基金是否在香港認可銷售、基金的監管、受託人或代管人、以及基金公司的知名度及信譽。
在香港獲認可的基金,不乏高透明度、歷史悠久、表現出色的選擇。這些基金經證監會的盡職審查後才獲認可,受證監會所監管,而投資者權益亦受到保障。現時,在香港獲認可的基金接近2000隻,較上市的股票數目更多,究竟是否有需要承受不必要的風險去投資非認可的基金,投資者不妨深思。
潘國光
投資策略及研究部主管
Citibank環球個人銀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