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發落 - 吳靄儀

終於發落 - 吳靄儀

剛剛完成了審議《刑事程序(修訂)條例》草案,讓「等候董建華發落」的囚犯,終於可望很快得到發落。
草案的內容很簡單,就是在法例通過的六個月內,律政司司長必須就涉及的25名囚犯,一一向法庭提出申請,將他們目前的不確定(「等候發落」)刑期,重新裁定,判出最低刑期。其中因為未滿18歲時因謀殺罪而被判處不確定刑期的囚犯,可以選擇同意讓法庭行使酌情權,決定給他們判處一個最低刑期,還是一個確定刑期。同意不同意是囚犯的權利,但一經選擇同意,就要由法庭決定判處哪一種刑期,及刑期的長短。
這項草案不長,但審議的時間十分緊迫,要趕在立法會最後一個會議通過,所以議員和官員都要額外勤力,而且條例草案內容雖然簡單,但條文卻技術性很高,一個理由是關乎刑事程序的條文往往如此,另一個理由是要提防忙裏有錯。「等候發落」的囚犯望穿秋水,亟盼自己的處境能早日明朗,政府亦不打算拖延,法例一經通過,馬上生效,生效六個月內就要盡數提出申請。我們並不懷疑政府的誠意,但法例總要為所有情況都作準備,例如,萬一律政司司長過了六個月都沒有就某名囚犯提出申請,那麼是否表示以後永遠不能就該囚犯提出申請?如果法例有這個效果,那就不妙了。於是,政府同意加入條文,在這種情況下,容許囚犯自己向法庭申請。
又例如,原先的草案,容許律政司司長向法庭申請,把六個月的時限延長;我們認為,為公平起見,准許一方申請,就是讓另一方有權申請;但這會帶來其他枝節,結果就誰也不能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