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像以下情況。甲在某地區擁有自置物業經營零售業務,那物業所處的位置行人川流不息,帶來不少生意。現在乙欲與甲競爭,經市場調查後,發現在甲店附近沒有其他地點在人流方面可與甲店媲美,怎麼辦?
辦法是乙向政府投訴,由於甲在那上佳的地點擁有物業,為了保護店舖所在地獨一無二的地理優勢,即使其他有意加入的零售商想向甲租用地方,必遭甲高價拒絕或要求完全不合理的租金,結果競爭便不能展開,消費者最終受損。乙因此要求政府介入,迫令甲必須在其店舖內騰出空間給乙和其他零售商租用,租金則由政府決定。這樣,在同一地點便會有多個零售商同時讓消費者選擇,競爭便出現了。這故事絕不是我憑空想像出來的,只要把零售商轉為固網電訊商,把自置物業改為電訊網絡便變成一個現成例子。
美國在1996年通過電訊法,該法案強制原有電訊商須向新加盟的電訊商開放其擁有的網絡,租金亦由政府所制訂。法案通過後,圍繞這網絡互連的法律訴訟差不多無日無之。最近這糾紛有新突破,美司法部和專責監管電訊行業的聯邦通訊委員會決定不對較早前法院頒布的一項裁決上訴。估計這條以促進競爭為名,侵犯私有產權為實的「惡法」離正式畫上句號的日子不遠,打後新固網商將須透過商業談判租用舊固網商的網絡,並以市價成交。
回頭看我們香港,現在電訊管理局不但沒有計劃馬上取消強制性互連政策,還打算把其有形之手由話音市場擴展至寬頻市場。電訊管理局在替自己的政策推銷時,總會拿出外國的同類政策為自己說項,現在美國正計劃取消強制性互連政策,他們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