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槍案警無記錄詳情

藏槍案警無記錄詳情

【本報訊】高等法院昨續審無牌藏槍案,另一名被辯方指在現場手持手提攝錄機的高級警員承認,沒有按《警察通例》在警察記事冊上記錄當日的經過詳情,因為他已調往新工作崗位。

沒按《警察通例》
高級警員張振華供稱,日前才接獲上司通知,要為本案補撰一份書面供詞,而事隔十三個月,對當日事情已記不起,故曾參看另一警員的書面供詞輔助,但他只看供詞上的時間資料,沒有詳閱供詞細節內容。
辯方質疑張警員,為何沒有按《警察通例》將案發當日的事項記錄在警察記事冊。
張警員解釋,案發前他已調往刑事情報科另一組,新工作崗位毋須在警員記事冊上作記錄,而案發當日他只屬借調,在行動中負責駕車。
三十四歲被告曾惠平,被控無牌管槍械彈藥及未經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兩罪。
案件編號:HCCC2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