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高官不應急於下海

退休高官不應急於下海

林本利

過去幾年,不少高官退休或離開政府後,很快便投身商界,惹起公眾的關注。政府的條例明文規定公僕退休後首兩年,要得到特別批准後才可加入私人機構服務。條例原意是避免公僕退休前以權謀私,為退休後從商早作準備。只可惜有關方面審批申請時大放綠燈,特別批准變成自動批准,絕少申請遭到拒絕。

公務員的薪酬福利和長俸制度,與私人機構不同,本身有其獨特功能。一般而言,公僕的薪酬福利會較私人機構高,特別是負責執法、監管和在紀律部隊工作的公務員,他們的薪酬水平遠較市場工資高。納稅人願意給予公僕較豐厚的待遇,是希望能夠讓他們生活安定,高薪養廉,避免公務員與不法分子串謀犯法,或者官商勾結,明益個別財團,損害政府的廉潔形象,令施政失去公信力。
公務員薪酬制度的另一個特點,就是設定退休年齡,一般是五十五歲或六十歲,公僕達到退休年齡便要退休,即時可以獲得一筆過的退休金,每個月還可以領取長俸,直至身故。
為何公僕合約需要設定退休年齡?這可能是因為公僕的薪酬,大致是按年資而增加,不像私人機構一樣,主要是按工作表現而決定加薪幅度。隨着公僕的年紀增加,生產力下降,但薪酬卻沒有相應調底,便出現薪酬高於實際生產力的情況。倘若不設定退休年齡,年紀較高的公僕可能不願意退休,貪戀權力,繼續享受高薪。這除了降低整體公務員的生產力外,還會妨礙別人的晉升機會。

公務員的一筆過退休金和每月長俸,類似「服務表現契約」(performancebond)。倘若公僕被揭發以權謀私或侵吞公款,便會失掉大筆退休金和長俸,故此公僕在執行職務時自然會加倍小心,避免「因小失大」。
因此,整個公務員薪酬福利、退休和長俸制度,目的是要確保公僕執行職務時,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以及維持政府廉潔守法的形象。只可惜過去幾年,特區政府的高層官員,為着短暫利益,一再破壞這個良好的制度。
首先,政府為了滅赤,針對新入職的公務員,大幅調低他們的薪酬。另外,又取消長俸制,甚至連執法和監管工作,亦找合約制公務員負責。這些改變,令公僕同工不同酬,出現肥上瘦下現象,合約制員工缺乏保障,嚴重損害公務員士氣,甚至會帶來貪污腐敗的問題。

政府對中下層公僕退休後工作審批嚴格,但對高官急忙「下海」的申請卻十分寬鬆。須知道高官對政府政策的影響力,遠較中下層公務員為大。即使退休高官在私人機構的工作未必和原來職務有直接關係,但以本地財團從事多元化業務,商界存着千絲萬縷的關係,實在很難確保不會出現利益衝突問題。
個別高官從商後的表現差強人意,甚至成為行內人的笑柄,當官一世英名盡喪。既然已有豐厚長俸,高官若要繼續服務市民,實應考慮義務工作。若抵受不了物質誘惑,也應按規定等待兩年後才「下海」,以免被人質疑個人誠信。況且港人平均壽命達八十歲,五十五歲後先等兩年,還可再幹二十多年,退休高官又何須急於「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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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香港理工大學會計及金融學院副教授,文章逢星期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