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校本條例草案已被揭陷阱多多,家長或教師擔任校董隨時招來牢獄之災,立法會審議該草案的委員會昨審議與該條例相關的教育規例時,赫然發現原來被踢出校的學生,如未獲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批准而回校,可被判監禁一年。大部份議員得悉後均表嘩然,有議員更指這是「反教育」,要求當局刪除有關條例。
教育規例其中一條寫明「被開除的學生,未經常任秘書長准許,不得進入或逗留在校舍內」,違者可被罰款及監禁一年。草案委員會初時認為這與校本條例無關打算不理,但出席的多名議員均感到不妥。
自爆學生時代曾被協同中學踢出校的教育界議員代表張文光大表詫異,「我後來都有返去間學校,重去埋演講。講呢條條例出嚟人都震,既然禁止體罰,點解又可以監禁學生,一時開明,一時封建。」但教統局副秘書長鄭文耀卻拒絕即時回應,只稱要再作研究。議員何秀蘭不滿及追問鄭說:「咁都要考慮?」
由於校本條例受到辦學團體反對,張文光昨向政府建議在條例中加入一項折衷方案,寫明在條例推行三年後進行檢討,如檢討結果顯示沒有出亂子,校本條例即可在接着的兩年後正式施行,有大問題時則延遲推行;鄭文耀則回應稱會再作研究。昨日前來旁聽會議的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主席張國華,對該建議仍持正面態度,稱與他的想法相近。
主辦一百二十九間學校的天主教修會,昨在《公教報》刊登聲明反對校本條例,強調對該例絕不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