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分辨利潤性質靠6大標記

稅稅平安:分辨利潤性質靠6大標記

上星期我們介紹了其中2個分辨利潤性質的重要標記,今期我們繼續討論餘下的4個標記:
3.交易的連續性及重複性
一般來說,如果納稅人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進行性質相近的交易,該些交易便有可能被視為「商業」性質;相反,假若那是唯一一次交易,納稅人便有較強的理據,證明交易屬於「資本」性質。
以下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某納稅人買入一家廠房,其後賣掉該廠房,從中賺取一筆利潤,納稅人後來再作出過多次類似的買賣廠房交易。法庭認為,以單一買賣來說,該宗交易可被視為「資本交易」,但當納稅人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多次類似的買賣時,便已構成「商業交易」,因此裁定有關利潤為「營業利潤」。

加工轉售 商業行為
4.替物品加工以增加其價值或吸引買家
納稅人若曾特別為物品加工,以增加該物品的價值或吸引買家,有關行為通常會被視為「商業交易」的重要證據之一。
曾經有一案例:幾家洋酒公司合作買了一批南非烈酒,並把那批酒混合了一些法國烈酒後,重新包裝出售,從而賺取了一筆利潤。法庭認為納稅人特別為物品加工,是為了增加物品的價值,以便出售圖利,因此裁定有關的利潤為「營業利潤」。

交易動機 亦需考慮
5.出售物品的理由
之前曾提及,納稅人在購買物品後,馬上或在短時間內將該物品出售,該宗交易便可能會被初步歸類為「商業交易」。如果納稅人能提出為何急於出售該物品的合理解釋,例如突然發生緊急或未能預見的情況,便有機會作為該宗交易並非「營業交易」的證明。
舉例說,法庭曾接納一名納稅人以公司創辦人離世為理由,裁定一連串的物業出售及有關的利潤屬於「資本」性質。
6.納稅人的交易動機
納稅人在進行交易時的動機,亦是其中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如果納稅人能提出實質證據,證明其動機為資本投資的話,將對納稅人的辯解有正面影響。
納稅人有責任提供相關證據來支持自己的真正動機,然而,如果其他環境因素與納稅人的「動機」不符,例如納稅人財政上根本不能長期支持擁有該項「資本投資」,納稅人所聲稱的「動機」,便可能會不獲接納而被否定。(二之二)
何玉梅
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