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火警 籌善款 或觸犯過時條文<br>校本條例多陷阱校長易犯法

走火警 籌善款 或觸犯過時條文
校本條例多陷阱校長易犯法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審議校本條例時,再揭出多個可令校長或校董身陷囹圄的法律陷阱。學校火警演習、籌募善款,都可能觸犯一些不合時宜的教育法規,令校長或成為校董的家長或校友,動輒入獄最少一年。議員更批評條例賦予教統局常任秘書長過大權力,令官員可任意對學校進行政治審查,扼殺言論自由。

可判入獄一年
立會校本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教育界議員張文光表示不少條文「已過時及無謂」。有條文規定在學校走廊或露台,每兩平方米不得站立超過一人,違反的校董或校長可被判入獄一年:「咁樣走火警就可以俾拉人啦!」
張文光續稱,教育條文規定未得教統局常任秘書長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校內向學生收費、晚上九時半後學校不得授課、如有非留宿生在校,學校不應鎖上各出入口,違反上述規定的校長或校監隨時可囚一年。張文光批評:「學校籌錢冇理由次次等教統局批准,好多條文都係行政問題,唔應該被刑事化嚇怕校董。」

擔心影響言論
條例又規定,校方如堅持開辦教統局常任秘書長禁辦的課程,校長可被控。張文光擔心,政府會以此條文迫害有教授政治課題的學校,影響言論自由。教統局副秘書長鄭文耀堅持不會修改上述條文:「如果呢條又改,嗰條又改,咁積木會好易敗壞。」
另外,條例同時規定一間學校用代賣教科書等方法賺到的金錢,只可用於本校身上。張文光指出,不少辦學團體都會將這類入息儲起,作開新校之用,他批評新規定有如一道水閘,不利規模小的辦學團體辦新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