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懲教署一級助理涉嫌夥同女伴,在北角租用單位經營一樓一鳳,與合作的妓女以四六拆帳運作,其後再以借貸形式,以兩萬元將生意轉讓給該妓女,每月收取兩千元利息,涉案懲教助理及女伴否認依靠妓女維生及放高利貸兩項罪名,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記者:蔡曉楓
四十四歲首被告郭偉倫,任職一級懲教助理;四十一歲次被告邵秀芳,無業。兩人同被控於○二年三月至五月,依靠一名女子賣淫收入維生,並於同年十一月,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實際利率,即一百二十厘,向同一名女子貸出一筆二萬元款項。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指次被告為妓女。自○○年開始任一樓一鳳的事主昨供稱,○二年農曆新年後,兩名被告相約她到北角一家餐廳商談,「次被告叫我幫佢手做一樓一」,兩名被告向她提出在北角南方大廈一單位,以拆鐘形式經營,彼此六四分帳,「即我六,佢哋四」,首被告並負責毛巾、安全套及沐浴露等雜費開支。
身穿緊身外套、身形豐滿,年約三十餘歲的事主續稱,在○二年三月開始替兩名被告工作,每日收工便將分拆的肉金存入次被告戶口,有時首被告會親自前來收錢,至同年五月,事主在西灣河另起爐灶,停止替兩被告工作。
同年十月底,由於西灣河的生意不佳,事主與兩被告在元朗見面,次被告再次要求她返回北角南方大廈工作,最後與兩被告協議以租場形式工作,事主須繳付日租四百元給兩被告,但生意仍不理想。至十一月中,「次被告話頂個場畀我做,唔使日日交貴租,兩被告以兩萬蚊頂畀我」,但事主表示欠缺轉手費,首被告聲稱有朋友可借錢給她,未能還款時須每月付兩千元利息,雙方簽借據及頂手紙作證。
事主表示,由於生意日淡,她在○二年十二月向兩被告表示不再續租單位工作,至○三年二月,事主一直只能每月償還兩千元利息予首被告,同年三月事主協助廉署調查。
辯方盤問事主時指出,為何南方大廈的生意不理想,她仍答應以兩萬元頂手,事主回應「我太過自信,以為畀心機勤力啲會做旺返個場」。辯方指兩被告一直以日租形式將單位租給事主工作,以及事主每月償還的二千元,實為分期清還頂手費而非利息,但遭事主一一否認。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ESCC18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