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因裁員解僱 可獲遣散費

打工仔與老闆:
因裁員解僱 可獲遣散費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歐小姐受僱於一家零售店剛滿四年,每月薪金包含底薪及與營業額掛鈎的佣金。基於公司最近營業額未如理想,歐小姐被公司裁員解僱。請問其遣散費該如何計算?
勞工處答:根據《僱傭條例》,凡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便有權獲得遣散費。(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其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每年最高獲萬五元
一般而言,按月計薪的僱員,遣散費計算方法為:
每為僱主工作滿一年(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計算),可獲其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或$15,000,以較少者為準。
法例亦對僱員可完全追溯服務年資及遣散費的最高款額作出規定。有關詳情,請參閱由勞工處編印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佣金為工資一部份
根據《僱傭條例》,佣金亦被視為工資一部份,而歐小姐最後一個月的佣金,大有可能由於公司營業額下降而較以前為低。根據法例,僱員有權選擇緊接被裁之前12個月期間平均月薪,用作計算遣散費。因此,歐小姐每為僱主工作滿一年,可獲其有關平均月薪的三分之二,或$15,000,以較少者為準。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
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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