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破產公僕爭房津敗訴

曾破產公僕爭房津敗訴

【本報訊】曾因欠債宣布破產及遭銀行收樓的一名懲教署職員,不滿政府拒絕延長寬限期,讓他解除破產令後,繼續可領取六年半的房津,昨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但遭法官將申請駁回。
這是首宗以破產為由,就居所資助計劃,要求政府給予寬限的案件,在懲教署任文職、破產令已解除的申請人李自強,在庭外表示深感失望。
該計劃指政府發放房津,可以中途打斷,但不能超過六個月,參加者可申請延長期限,本案爭拗源於政府拒絕延長期限。不過,法官認為李選擇申請破產,便要承擔失去房津後果,而寬限期的主要目的,純粹是讓公務員換樓。
案件編號:HCAL1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