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資訊站:<br>強積金退休保障非應急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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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退休保障非應急錢

積少日記
積少經常強調,設立強積金主要目的是為香港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故此,基於社會的共識,強積金法例規定,計劃成員於年滿65歲時,方可一筆過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積少一位友人超叔,因長期失業,經濟漸有困難,超叔希望靠自己能力克服困難,為減輕財政壓力,便想到可否提早領取自己的強積金供款應急,到找到工作後再補回供款。但受託人卻以未符合條件為理由,拒絕超叔申請。
超叔覺得強積金乃自己積蓄,奇怪為何不能取回。

提早領取 須符條件
積少十分理解超叔心境,向他解釋,強積金制度是為退休保障而設,並非應急之用。其實在下列情況下,法例亦容許計劃成員提早領取累算權益:
‧年滿60歲並已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過往十二個月沒有供款,戶口結存少於五千元,並表明日後不再工作;
‧身故(強積金歸遺產代理人處理)。
除受託人根據上述情況發放累算權益外,法例並未容許任何人在發放累算權益時有任何酌情權。
積少稱,據他所知,當遇到一些計劃成員查詢提早取回累算權益時,積金局職員都會詳細解釋有關規定,並把有需要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他亦鼓勵超叔有需要時與社署聯絡,及早尋求協助。
經積少開導,後來超叔在社署人員安排下,申領失業綜援暫度難關。

遇有困難 理性解決
像超叔例子,以理性態度解決問題才是上策。積少曾聽聞有人因不滿一些社會制度未能解決個人問題,鑽上牛角尖,做出一些激烈行為表達不滿,這樣既不能解決問題,若因此惹上官非,更加不值!
本欄是積金局與《蘋果日報》合辦,目的在於向打工仔提供有關強積金運作情況,提供資料,每隔周一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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